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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質疑中金公司操盤的社保一一二組合賣出名流置業(000667)股票涉嫌違規,但經詢問一些專家,發現中金公司賣出部分名流置業並無不妥。
按照對於中金公司的質疑,其主要過錯在於在2008年1月17日獲配增發6233.86萬股之後於1月29日、30日分別賣出了141.79萬股和277.78萬股。有人認為,中金公司的操作違反了《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買入6個月內賣出了持股。
仔細分析一下,社保一一二組合原本持有750萬股名流置業股票,雖然其後通過增發配售到了6233.86萬股,但是其後來賣出的股票總量也僅為419.57萬股,小於原本持股750萬股,那麼完全可以這麼理解,社保一一二組合賣出的就是原本持有的750萬股中的一部分,這顯然不算是違規。
很多資深人士也認同這個解釋,記得上世紀90年代四川長虹曾曝出黑幕,其轉配股的紅股悄悄上市流通了,而其轉配股的3家主承銷商違規賣出了這部分紅股。一位專家解釋,這表明3家主承銷商已經賣出了其餘全部四川長虹股票,只有賣完了全部合規股票,纔能開始賣違規股票。
所以,社保一一二組合沒有違規,只有當它賣完了原本持有的750萬股之後仍然繼續賣出持股,纔能算是違規,目前的賣出持股,應該理解為由於獲配了過多的名流置業股票,通過二級市場賣出一部分原先持股,減少持股比例而已。
社保一一二組合的操作並沒有什麼不妥,換個角度思考一下,某人本來持有某上市公司的一些流通股,突然之間他家一個遠房親戚過世卻沒有合法繼承人,一夜之間他得到了一大筆遺產,其中就有5%的該公司股票,那麼在這之後他就不能賣出他原有的持股了嗎?顯然不合適,這種情況下於情於理也應該允許其賣出持股。
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明白法律如何解釋社保一一二組合賣出名流置業的問題,但如果這樣算是違規,那麼社保一一二組合確實有些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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