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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16日說,臨時價格乾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是凍結物價。
這位負責人說,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乾預措施』。在物價大幅度上漲,並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乾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這位負責人說,列入臨時價格乾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實行臨時價格乾預並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列入臨時乾預的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價需向政府申報備案,說明理由。政府乾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乾預。
這位負責人強調,價格乾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要及時解除。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於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乾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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