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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機票時必須繳納的50元機場建設費是否合法?河北律師韓甫政對這一存在了15年之久的行政收費提出質疑,並起訴了民航總局,成為全國首例機場建設費行政訴訟案。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以不屬於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韓甫政的訴訟請求,韓甫政已經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律師質疑連遭駁
去年3月,韓甫政購買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機票,海南航空公司向他收取了100元機場建設費。韓甫政查閱相關規定發現,這筆機場建設費是航空公司代民航總局收取,他隨即以『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為由,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返還100元的機場建設費,並停止征收。
在行政復議中,韓甫政律師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征收公民機場建設費的規定。
去年5月,民航總局作出《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對韓甫政復議不予受理。韓甫政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消決定,要求民航總局受理自己的復議申請。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審查後認為,韓甫政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裁定駁回韓甫政的起訴。
今年1月2日,韓甫政提起了上訴,他認為自己的一審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屬於北京二中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二中院擁有行政審判權限。他請求北京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予以繼續審理。
強制收費備受爭議
機場建設費,顧名思義就是建設機場的錢。而絕大多數行色匆匆的乘客很少想到,為什麼每搭乘一次航班就必須繳納50元建設機場的錢?其實,自1992年機場建設費橫空出世以來,這樣的疑問就一直存在。
1992年,我國《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機場建設費專項用於機場建設,主要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以及用於歸還上述建設項目的貸款本息支出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自這一年起,機場建設費征收開始,當時規定每位乘客繳納15元。
1995年,機場建設費征收標准改為國內航班每人50元,國際航班每人90元。2004年,國內機場建設費改為乘客在購買機票時一並向航空公司繳納。經常搭乘飛機的熊先生為記者算了一下,他每年繳納的機場建設費達上千元。『機場建設需要大力投入,但我弄不明白的是,這筆錢為什麼不明不白地落到了乘客頭上,而且是強加於人。』
按照熊先生的理解,機場作為企業,本身就有經營性收入,可以收取航空公司的飛機起降服務費及旅客服務費用於機場建設。『這些費用實際上都含在機票價格中,已經由乘客間接支付,乘客為什麼還要被強行征收機場建設費?』
機場建設費違憲?
韓甫政律師認為,乘客沒有必須對機場建設進行出資的義務,如果有這種義務,也必須由法律來規定。『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然而韓甫政發現,十餘年來,征收機場建設費的主要依據,就是199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這個通知雖可算作是幾部委等聯合頒發,但充其量屬於規章,根本不是《憲法》第十三條和《立法法》第八條中所規定的法律。』『自新中國成立至今,尚沒有一部法律作出規定,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以機場建設費的名義予以征收。』韓甫政認為,征收公民的私有財產,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更不能是國務院所屬部、委等制定的規章及行政審批等。
促進規范行政收費
韓甫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訴訟中,民航總局答辯認為機場建設費是國務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國家征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總局只履行將機場建設費全額繳入國家財政的職責。
對此,韓甫政反駁認為,民航總局錯誤地把『國務院批准征收』當做征收『機場建設費』的法律依據。『在憲法修正案通過之後,在法律沒有作出征收機場建設費規定的前提下,民航總局還繼續征收機場建設費,顛倒了憲法、法律與規章的效力。』
據了解,本來於2005年到期的機場建設費,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核准下,將續征至2010年。
『我知道很難打贏官司。』韓甫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這位曾起訴過多個國家部委的公益訴訟律師說,他希望通過訴訟促進國家規范行政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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