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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裡只被扣1元,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廣州市中院近日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7.5萬元,便『數額特別巨大』,以無期定罪,那麼幾乎所有貪污受賄的嫌疑人都夠格被斃掉了。畢竟許某取錢沒有違反ATM機的既定程序,也可以說不清楚自己卡中有多少錢,同時沒有義務查看卡裡被扣了多少錢。
掰哧這件事意義重大。因為那麼多ATM機難免出錯,儲戶拿多了錢就算盜竊,我們每個人的犯罪概率將大大提昇。相反,如果因為ATM機或銀行的原因,導致儲戶受損,銀行是否承擔盜竊罪的重責呢?
今年7月1日晚,卓某在ATM機上取錢時被吞卡,便按照櫃員機上提示的電話號碼諮詢,誰知道號碼是小偷事先設好的陷阱,卡上的1.5萬元錢瞬間全被轉走。該儲戶認為假告示出現在ATM機上,銀行負有防范疏漏的責任,於是將銀行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儲戶缺乏生活常識和疏忽大意纔導致銀行卡密碼泄露,銀行已盡義務沒有過錯,遂駁回其訴訟。
另外,今年8月,工商銀行三裡河分理處1700多萬元存款不翼而飛,涉案金額是前面許某的100倍,應該說是『特別特別巨大』,而銀行方面承認的僅僅是『違規操作』,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儲戶與銀行的關系大致如此:銀行少給錢,離櫃概不負責;銀行多給錢,儲戶不還算盜竊;ATM機詐騙,銀行無責;網銀被盜,銀行無責。
所以,千萬不要跟銀行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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