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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這項制度的建立有望在近期邁出實質性步伐。
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標准參加存款保險和繳納保費,當某金融機構倒閉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准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並依法參與或組織清算。
『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財務損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說,『這有利於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和提昇社會公眾對銀行業體系的信心,有利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回顧美國在上個世紀30年代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此後,不少國家紛紛引入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出現較嚴重的銀行危機或金融危機以後,存款保險制度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到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一制度,此外還有20多個國家正在研究、計劃或准備實施之中。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買單』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這種模式不僅給各級財政帶來沈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嚴重扭曲。
現狀在我國金融業中,有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已有10餘年的時間,不過因為出臺時機及條件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以至今未能建立起來。而近年來,社會上呼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聲音日益高漲。
『目前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機,不能一再錯過。』魏加寧認為,首先,我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這一制度的成本和風險;其次,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從而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再次,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這些都表明,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都已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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