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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民航總局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從3月28日開始,航空公司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提高到了40萬人民幣。在《規定》中,還首次提出了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在新《規定》實施的同時,1989年發布、1993年修訂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將廢止。
昨天,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袁耀輝司長就新《規定》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規定新在哪裡
三方面保障乘客利益
比起《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新《規定》做了哪些修改呢?袁耀輝司長總結出三大方面。
擴大了適用范圍
原《暫行規定》只適用於國內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賠償。
新《規定》除規定了旅客身體損害賠償責任限額外,還規定了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賠償金額提高至40萬
原《暫行規定》將旅客傷亡的最高賠償限額定為7萬元人民幣。
新《規定》將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提高到了40萬元人民幣。
賠償金額可及時調整
確定了賠償責任限額的及時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萬元的責任限額幾年後還有可能存在滯後的問題,怎麼辦?『正是考慮了上述因素,《規定》在提高賠償限額的同時,還在第四條規定「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按照這條規定,我們可以在今後緊跟經濟發展,適時調整限額。』
關於賠償金額4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新《規定》確定限額為40萬元,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袁耀輝為記者算了筆賬,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1.6元人民幣,2005年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
《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
『賠償責任限額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權利;限額太高,企業也難以承受。』新《規定》確定限額為40萬元,還考慮了與我國其他有關損害賠償限額及其他法律相協調,與外國國內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相協調。40萬元限額比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運損害賠償限額高出較多,也高出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賠償限額。
記者了解到,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普遍遵守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雙梯度責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旅客的死亡或者身體傷害承擔以100,000特別提款權(在本公約簽署當日,1特別提款權合人民幣11.16310元)為限額的賠償責任。這個規定表明,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對於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高於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對於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40萬元的水平。
『剛纔已經說到,40萬元限額的確定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我國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須兼顧國家、企業、公民三者利益;航空運輸損害應與我國其他有關損害賠償限額規定相協調,與世界各國國內航空損害賠償相協調。這是新《規定》確定40萬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
關於行李賠償
托運行李損壞每公斤獲賠100元
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物品如果損壞了,具體如何賠、按照什麼標准賠?在《暫行規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新《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航空承運人在上述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損害超過限額的,航空承運人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則不予賠償。
關於精神賠償新《規定》不包含精神賠償
針對精神賠償問題,袁耀輝說:『本《規定》是關於航空承運人對於旅客、貨主在國內航空運輸過程中遭受身體、行李、貨物損害時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於航空器事故給乘機旅客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問題,則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外籍乘客賠償標准與本國乘客相同
『對於航空運輸中的賠償問題,是以運輸性質屬於國際航空運輸還是國內航空運輸來劃分的。國內航班,承運人對於旅客的賠償責任,不論旅客國籍是外國籍還是本國公民,均按我國的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標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袁耀輝說,『在具體理賠中,航空公司可能考慮對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國旅客給予適當補償,這是航空公司的事。』
特別提醒:行李賠償要認准托運人
不少旅客都有這樣的經歷:行李箱下飛機後,在傳送帶上被弄壞了。不少旅客就有了這樣的疑問,托運行李,在行李搬運、傳送帶傳送時損壞或丟失,旅客是找航空承運人、機場還是地面服務公司要求賠償?
按照《民航法》第125條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所謂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對於旅客托運行李在搬運、傳送帶傳送時損壞或丟失,如果該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的掌管之下,承運人應當在新《規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航空承運人委托機場或者其他地面服務公司代理地面服務,如果造成旅客托運行李在搬運、傳送帶傳送中的損失是代理公司的責任,航空承運人在向旅客賠償後有權向代理公司索賠。
新賠償標准3月28日施行
『新《規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也就是說,自新《規定》施行之日起發生的空難賠償或對旅客、貨主的各種損害賠償,適用新《規定》。』袁耀輝特別強調,新《規定》施行之前的空難賠償或各種國內航空運輸中的損害賠償,按照原《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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