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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21日晚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參股新設股份制銀行,銀行高管不得從事高風險投資,以及合規銀行可提供股票質押貸款等。
地方政府禁參股新設股份制銀行
《辦法》指出地方政府不得投資入股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不得乾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並且新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應符合『發起人股東中需有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要求。
《辦法》中所指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包括來自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銀行的發起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境外金融機構如要成為新設立股份制銀行戰略投資者,其資本充足率也不得低於8%。境外金融機構參股股份制銀行須符合『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
【解讀】業內人士指出,《辦法》出臺將使商業銀行的運作經營更市場化。早期設立的個別股份制銀行中,以廣東省財政參與投資的廣東發展銀行為例,其至今留下的巨額不良貸款就與地方政府的行政乾預有關。相比之下,新近開張營業的渤海銀行,其股權結構已基本符合《辦法》規定,既無來自天津財政的直接投資,也在發起時就引入渣打銀行作為其第一大外資股東。
銀行高管禁從事高風險投資
《辦法》同時對中資銀行的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約束。《辦法》指出,擬任用高管個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的負債,或正在從事的高風險投資明顯超過其家庭財產的承受能力的,將不能擔任相應職務。
此外,擬任用人員也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不良行為,以及故意犯罪記錄。累計3次被金融監管機構處以行政處罰的人員也不能擔任中資銀行的高管職務。
【解讀】中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表示,對高管及關鍵崗位員工做此類監督,可以有效提高員工的職業操守,加強內控機制,降低案件發生幾率。中行現行的工作規章中就明確表示要嚴控員工『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如發現其大量購買彩票或炒股、炒匯等異常表現,將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合規銀行可提供股票質押貸款
《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條件。支持、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經營狀況良好,制訂統一的授信制度,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及其他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辦法》指出,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通過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該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解讀】工行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辦可在某種程度上為券商提供融資援助,但風險比較高。在提供貸款前,銀行將會對券商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並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股票的平倉線、警戒線,或要求券商在一定時機增加股票、擔保等方式來減少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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