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建設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令第146號】。該《辦法》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據建設部規劃司司長唐凱介紹,原《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起草,並由建設部於1991年9月頒發的。由於起草時歷史背景的限制,這個辦法在很大方面仍然反映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特徵。突出的問題是,過度強調由政府計劃配置資源,對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考慮不足,對市場自身的固有缺陷考慮也不足;城鄉二元分割色彩較濃,不適應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過於強調工程技術方面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對城市無序蔓延發展的控制性不夠;相關制度安排中過於強調政府意志,專家參與、公衆參與不夠。新修訂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與原“辦法相比,除了體現其技術性外,更加強調出它是一項公共政策,同時,對城市規劃的編制特別是詳規編制,提出必須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衆參與、科學決策的要求。此外,該《辦法》還明確規定,城市規劃編制必須注重城鄉統籌問題,考慮人民羣衆需要,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羣,扶助弱勢羣體。
新《辦法》明確了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加強了對城市發展建設的適度控制。該《辦法》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爲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明確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範圍,制訂空間管制措施,切實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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