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每個月吃低保只有305元,但有些人寧願過着沒有空調、沒有電扇的日子,寧願每天只吃兩頓飯。夏天,上海的氣溫飆升到38℃,打聽到附近超市正在搞促銷,於是在烈日下排了近一個小時的隊,買30只雞蛋,便宜3塊錢。
如在街上做“協警”,穿一身黃顏色的制服,每天分早晚兩頭工作,總共是6個小時,取消低保305元,每月發800-900元工資。如此的好多種職位是向這些具有上海戶口的失業羣體敞開的,隨到隨做。可是,好多上海人不願去,那風裏雨裏的,太辛苦,還是坐在家裏看電視、不勞而獲得305元開心。這種不勞而獲者上海少說有幾十萬。
社會上出現一邊吃低保一邊又不願去工作的“懶漢”,折射出我們政策上的一些漏洞。
拒絕就業不得享受失業金
《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將從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社會、勞動者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此,那些只想靠失業保險金混日子的“懶漢”們戴上了“緊箍咒”。
其中第二十條規定,本市失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失業登記,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與職業指導,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和相應證明。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合的就業機會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機構可以決定其退出失業登記,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退出失業登記後需要申請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上海出臺這一法規,和之前上海灘上發生的一起“懶漢官司”有關。
上海的“懶漢官司”案
幾年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下崗人員李平夫婦以生活困難爲由,向塘橋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希望街道辦給予社會救助。街道辦給予李平一家三口每人每月205元的社會救助款。
街道辦因李平夫婦有工作能力,曾先後三次爲他們介紹工作,其中兩次是幹馬路清潔工,一次是當保姆,李平夫婦不去。日後,李平夫婦又去街道辦詢問社會救助,希望每月都能領取社會救助款,這一回,街道辦沒有滿足他們的要求。李平夫婦攜幼女,一紙訴狀把街道辦推上被告席。浦東新區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上海法制報》刊登了市民政局幹部朱希峯寫的文章,標題是《救助並非養懶漢》。文章發表後,引起了較爲強烈的社會反響。此篇文章惹惱了李平夫婦,李平夫婦攜幼女將作者和《上海法制報》推上被告席,要求兩被告就《懶漢》一文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
浦東新區法院對這一名譽侵權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李平夫婦認爲,《懶漢》一文有以下幾處嚴重失實:文中稱原告夫婦“從經營水產到做服裝生意,夫婦倆屢屢受挫,最終停止了營業”,事實是他們夫婦從未做過服裝生意,而且並非屢屢受挫。文中“街道辦給予了李平一家三口650元的社會救助”失實,事實上他們只領到615元而根本未領到過650元。文中“去年年底,李某兩次向街道提出社會救助申請”失實,事實是他們夫婦取得615元救助款後,希望此後能按月領取救助款,而街道辦沒有按時發放救助款他們才提起行政訴訟,他們12月底到街道辦只是詢問情況,並非兩次申請。
最後,原、被告雙方把爭議的焦點聚集在了《懶漢》一文標題上,李平認爲文章稱自己爲“懶漢”,損害了自己的名譽。
《懶漢》一文作者在法庭上辯解,《懶漢》一文中的“懶漢”並不帶有“侮辱”的色彩。按字面解釋,懶漢是對某些“不勤快或者逃避工作、責任、義務的人”的一種概稱,在“社會保障”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中,“懶漢”常常被用來泛指那些有勞動能力卻不想自立而躺在政府身上要救濟的人。從某種程度上講“懶漢”屬貶義詞,但用在文章的標題中,只是一種泛指,它並沒有專門針對原告,也不存在污辱。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比起懶漢一詞,可能“懶蟲”、“懶貨”、“懶鬼”才具有侮辱色彩。
法院認爲:被告朱希峯《懶漢》一文,是根據浦東新區法院審理的李平一家訴街道辦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的情況而撰寫的,文中有幾個細節與事實有出入,並非根本性不實,對原告的名譽沒有影響。文章標題是爲了宣傳一種政策,樹立一種觀念,警示一類行爲,僅是對一種社會現象的客觀揭露,並無污辱原告人格的故意,文章內容也沒有直接指原告爲懶漢,因此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李平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平又向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的“參加公益勞動”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參加公益勞動規定》正式開始實施。按照規定,有能力但未就業的低保障救濟人員,須參加公益勞動,每人每週公益勞動時間不少於3個半天(10.5小時)。每月兩次不參加公益勞動者,經批評教育無效,將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處罰。
廣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濟處處長陳雲嫦表示,《規定》突出了權利和義務對等,低保人員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對社會也有責任和義務,“作爲社會的一分子,也應該回報社會。其實要的只是一份心,盡力了就行了”。公益勞動不是歧視,相反給了低保人員一種精神慰藉,能夠讓他們產生社會價值感,並且通過彼此間的交流溝通了解社會。因而,在公益勞動的內容中,不僅僅有勞動,也包含參觀、學習等內容,讓低保人員生活豐富、內心充實,增強就業能力。
各方評說“治懶”規定
持贊成意見的市民認爲這一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邊領低保邊打地下工”和“養懶漢”的情況。
在太平洋電腦城上班的一位周先生說:“在美國有免費公寓住的低保人員,政府規定他們每個月必須完成一定小時數的義工,同樣帶有強制性,當然也會根據身體狀況安排。低保人員做義工,這是正常的。”
於大江律師說,低保政策也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一種在失業的情況下,國家給予的失業保障金,低保這一權利與公民參加公益勞動這項義務是兩件事,不應捆綁在一起。雖然客觀上有些低保人員偷懶,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是這樣。強制公益勞動,好像低保救濟是“白拿”的,需要用勞動來交換,這是錯誤的。“困難羣衆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這是應該的”。不妨將公益勞動變成一份工作,僱傭一些低保人員,使一些低保人退保。“收入一定要比低保救濟金更高,工作纔有吸引力,這樣比較人性化一點”。
中國社科院一位專家則建議,成立低保對象的社區公共服務組織。他認爲,通過組織化管理,參加公益勞動的對象被嚴格限制爲有勞動能力者,從而杜絕了侵犯老人和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可能性。低保對象還可以通過組織行動進行維權,提高社會談判能力,以公益勞動爲藉口向低保對象無償轉嫁市場性勞務的行爲會受到集體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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