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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際商報報道,未經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中外文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這是商務部對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進行規范的要求之一。
商務部日前發布《關於規范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冠名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冠名不得違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有損中國對外形象和整體利益,同時應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民族、宗教習俗。
通知明確指出,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冠名中涉及行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性質等內容的表述應與其業務實際相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在當地注冊名稱應與批准證書中名稱一致。
通知要求,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名稱發生變更,應按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的《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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