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月1日起,《天津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正式施行。據悉,這是天津市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制定的專門政府規章。它將進一步規范天津市市場經濟秩序、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辦法明確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依法對全市范圍內各類商品交易場所、服務消費場所和物流服務場所經銷的商品進行質量監測。監測的商品包括,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消費者、有關組織集中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測的其它商品。這為工商部門進一步加強商品質量管理,對經多次監測發現質量不合格商品實行終身退市監管奠定了基礎。辦法要求經營者、市場主辦者要積極配合市工商局開展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經營者要無償提供監測樣品,如實提供相關票證、進銷價、存貨地點、存貨量等監測需要的證明文件、資料信息,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拒絕。對給商品質量監測設置障礙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懲。同時,為了保證監測工作的公正性,辦法賦予了經營者、生產者對其商品質量監測結果申請復檢的權利。也就是說,經營者或者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另外,為了防止不合格商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明確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將商品檢驗結果送達經營者,對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匯總分析商品質量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要求經營者依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監測公示信息,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標准規定的商品,對已經銷售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的,要及時召回並報告轄區工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