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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1月1日起,單位向個人支付所得後,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准,單位都要向稅務機關報送這些個人的7類基本信息和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為了更好的監控國內個人多處取得收入,借少申報幾處收入的方式來偷漏稅,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此次規定,今後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9類款項後,扣繳義務人都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的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基礎信息。對於非僱員,扣繳義務人還要報送其工作單位名稱等信息。
對於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相關機構則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的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支付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稅款等。
根據這些信息,以後各級稅務機關將開始按照『一戶式』管理的要求,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同時,稅務部門還要以個人身份證照號碼或個人納稅編碼為標識,歸集個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逐人建立個人收入與納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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