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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書宣告了『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罪與罰,我國首例證券公司因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而獲刑罰的案件塵埃落定。
2005年6月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德隆系』下屬德恆證券和該公司的7名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案。由於是『德隆系』第一個公開審理的刑事案件,德恆證券的審理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8月31日,重慶市一中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德恆證券和7名被告人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高院審理認為,德恆證券公司以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為名,采取承諾到期後歸還委托資產本金並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8億餘元供上海友聯公司統一調撥、使用,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案發後尚有68億餘元資金無法兌付的嚴重後果,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鑒於上述評判,重慶高法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處德恆證券交納罰金1000萬元,德恆證券的7名主管人員均由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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