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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利潤』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廣州近日出臺一打擊『炒樓』的措施。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了解到,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房產可實行據實征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稅率20%征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廣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場非常活躍,樓價持續上昇。統計資料顯示,廣州市二手樓市11月的總體成交量環比增加16%,成交均價為3134元/平方米,環比上昇3個百分點,其中黃埔、番禺等區的交易面積翻倍增長。珠江新城某樓盤二手成交單價甚至突破萬元,其中約30%為投資客戶。
為此,廣州市地稅局對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出臺了補充文件。根據該文件規定,個人轉讓自有房產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分為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房產原值憑證等證明材料的,可根據稅法的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行據實征收方法的,個人轉讓除已購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未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不能正確計算售房收入和房產原值,或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則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額計征,應納稅額=個人轉讓房產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0%。
廣州地稅表示,個人在轉讓自有房產過程中通過低報、瞞報成交價格等虛假申報方式進行偷稅的,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助他人偷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罰款最高可達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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