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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專業化、規范化、個性化的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嘗試以會員制方式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但也出現了一些損害行業信譽和投資者利益的現象。為規范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以下簡稱『會員制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已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應嚴格遵守《規定》,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未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應在《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遞交申請,按規定程序取得會員資格。
(二)在《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按照《規定》第五條要求提交報備材料,履行報備程序。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暫不受理擬新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的報備。
(三)實收資本低於500萬元的機構,須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實可行的增資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資,否則應停止會員制業務。
(四)對現存的不符合《規定》第六條要求的異地會員,必須繼續做好後續服務和投訴處理,但不得新簽訂續招合同。
(五)《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人員,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過考試並完成備案。
(六)應於2005年12月31日前,將存放於其他賬戶的諮詢服務收入全部存入已報備的收費專用銀行賬戶,並按2005年度諮詢服務總收入的5%提取風險准備金,存入已報備的風險准備金專用銀行賬戶。該筆風險准備資金只有在公司停止開展會員制業務6個月、並已妥善處理所有投訴後方可轉出。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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