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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點工程建設從明年開始納入審計監督管理,市政府頒布的《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據稱,頒布該《規定》旨在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該《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並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都將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該《規定》明確,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並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准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包括前期准備、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審計三個方面,具體審計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等。
該《規定》明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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