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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頒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50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車購稅申報程序、免稅程序、退稅程序、稅款征收程序、完稅證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程序六部分。
在免稅程序中,辦法規定,對納稅人購置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采取先征稅後退稅的辦法,即: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納稅人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總局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後,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不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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