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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今天(11月17日)強調,儲戶若在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須提供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
3部委聯合印發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將於12月1日開始實施。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務的銀行應在12月1日前予以規范,否則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但儲戶若在12月1日以前支取,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仍然有效,即只需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據介紹,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教育儲蓄管理辦法》,決定給予教育儲蓄賬戶利率優惠,並免征利息稅。該項制度對一些困難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幫助。但是,由於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沒有統一規范,造成一些地方國家稅收的流失。
記者了解到,新辦法並沒有調整原有教育儲蓄利息的稅收政策,只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地區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優惠的問題,制定了加強管理的措施。
3部委強調,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3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兩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說,一個人最多可以享受3次優惠。
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須持存折、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學校提供的『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證明』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由學校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另據介紹,學生到異地(僅指中國大陸境內)上學,也可以享受開戶行教育儲蓄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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