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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李某在肯德基用餐後索要定額有獎發票,肯德基以公司不采用有獎發票為由向李某提供了手寫發票,對此,李某提出異議,將肯德基告上法庭,要求其提供有獎發票並賠禮道歉等。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是山東省青島市人。今年6月22日和8月23日,他先後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世紀聯華店就餐後索要有獎發票,但得到的答復是,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現在不采用有獎發票,只能提供手寫發票。李某提出異議,但收取了肯德基提供的手寫發票兩張。李某認為,根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推行飲食行業定額有獎發票的通告》及《關於從事飲食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定額有獎發票的通知》,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應向消費者提供有獎發票,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有獎發票、就餐憑證或相應的單據,並在所屬店面適當位置提示可開有獎發票的標識,同時向原告賠禮道歉。
法庭上,被告天津肯德基公司稱,自己是實行查賬征收的飲食業納稅人,按規定並非必須使用定額有獎發票,印制並使用手寫發票是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批准的,向原告提供手寫發票是合法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關於對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使用定額有獎發票問題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
庭審中,原、被告對於肯德基是否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有獎發票、原告要求肯德基在店堂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索要發票、在消費者點餐付款後提供消費憑據等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被告認為,肯德基有限公司作為飲食業有別於超市等零售業,因此不能為每位消費者出具打印就餐明細的收據。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本案中,原告在就餐時索要發票,被告為其提供了發票,表明被告已經履行了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另外,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使用定額有獎發票的通告、通知及補充通知的適用范圍,是針對實行定額納稅的飲食業納稅人必須實行定額有獎發票。對實行查賬征收的飲食業納稅人並非必須使用定額有獎發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是實行查賬征收的飲食業納稅人。手寫發票的印制及使用是經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批准的,屬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提出的訴訟主張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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