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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證監會獲悉,為加強基金管理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證監會昨天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察稽核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的通知,要求公司督察長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監察稽核的工作,一旦發現失職或隱匿不報,編造虛假評估的,證監會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措施。
證監會表示,基金公司應高度重視監察稽核工作,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監察稽核工作,並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各基金公司根據實際運作情況,增加監察稽核內容。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監察稽核項目認真進行自查。其中包括,公司股東有無變更以及有無重大違法違規事項被披露;公司股東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公司股權有無被司法凍結或被采取其他強制司法措施。此外,還要對公司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是行政處罰等情況特別作出說明。
據記者了解,在這個過程中,督察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僅要按照要求組織監察稽核部門進行復核,還要出具督察長評估報告。督察長可以根據監察稽核計劃確定每季度的監察稽核重點,並在季度監察稽核報告中予以說明。涉及投資、銷售、後臺運營等重要業務環節必須每季度進行核查。
證監會要求,督察長及相關責任人在監察稽核工作中應當以維護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一旦發現督察長及相關責任人嚴重失職、發現問題隱匿不報或者編造虛假評估報告等行為,中國證監會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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