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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我國將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
《通知》指出,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時,可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當煤炭價格上漲時,熱源生產企業要自己消化10%到30%的煤價上漲因素,具體消化比例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當煤價下降時,按熱源生產企業消化上漲因素的同等比例核減熱價下調幅度。煤熱價格聯動以不少於一年為一個聯動周期。若周期內煤價變化達到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價,如本周期內煤價變動未達到10%,則下一周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10%,進行熱價調整。實施煤熱價格聯動後,各地政府對熱力企業原有的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減少。
熱力出廠價格調整後,熱力銷售價格可相應調整,如上調居民采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並對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此舉是為了逐步理順煤熱價格關系,促進煤炭、熱力行業協調發展。他要求各地妥善處理好執行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熱力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城鄉居民冬季供熱采暖。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供熱煤炭價格監測系統,計算平均煤價及變化幅度,定期對外發布,作為煤熱價格聯動的計算依據。
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鼓勵煤、熱雙方直接簽訂長期購銷合同,直接向煤炭企業購買煤炭。
-背景資料
熱價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銷售價格。其中,熱力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產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管網輸送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輸送熱力的價格;熱力銷售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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