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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1日發布公告宣布,為進一步滿足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范圍。
這是繼2003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為香港銀行在港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機制後又一深化香港人民幣業務的重要舉措。
新一階段的香港人民幣業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完善現有香港人民幣業務,具體包括:為其持有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服務的香港指定商戶的范圍擴大到在港提供交通、通訊、醫療及教育服務等行業的商戶;將現行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現鈔兌換的限額由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20,000元人民幣;放寬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限額,由現行的每人每天不超過50,000元人民幣提高至不超過80,000元人民幣;取消香港銀行發行人民幣卡每張最高授信人民幣100,000元的限額,由發卡行按市場原則自行確定;在現行允許指定商戶將其營業所得人民幣現鈔單向兌換成港元的基礎上,同意香港指定商戶開設人民幣現鈔存款賬戶,並可將該賬戶的人民幣存款單向兌換成港元。
二、進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幣業務,具體包括:允許香港居民個人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不得轉讓。
中國人民銀行表示,上述安排將在各項技術准備完成後,於近期內陸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香港經濟、貿易、投資以及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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