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禁止傳銷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爲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爲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