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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出臺《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從即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活動都將有章可循,從而對小區物業用房的有關問題給予了明確的認定。
物業用房不計入公攤面積據了解,此前天津市的物業用房規劃、設計和使用並沒有以條例的方式進行規劃,很多物業用房的建築、設計都是開發商的自主行為,有些物業用房往往被設計在地下室,有些物業用房的建築規模也不夠。此次出臺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就是以條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開發商在建設物業用房時有章可循。
根據《辦法》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內,並在房地產平面圖相應的位置上標注『物業用房』字樣。同時,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一並申請登記。
物業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辦法》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情況在小區內公告。
如果住宅小區內的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規定與新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不得對房屋內的裝修進行拆改,並應一並交接。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
物業管理用房建築規模很詳細據了解,今後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中,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築平方米,下同),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多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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