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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1月1日起施行。為使廣大讀者更詳細地了解有關法規內容,昨天,記者就《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市經委負責同志。
目前,天津市有中小企業八萬多家,分布在各個行業和系統,分別由不同部門管理。為了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統一領導,組織落實各項扶持、引導政策,需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為此《實施辦法》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相應的促進政策,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實施主體的主要職能
《實施辦法》明確,市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機構是《實施辦法》組織實施的主體,其主要職能有六項:一是組織實施國家和天津市制定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二是對促進全市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三是依據國家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天津市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以利於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四是組織有關部門對鼓勵型小企業的認定工作,使鼓勵型小企業得到更多的支持。五是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體現資金的公益性、引導性、鼓勵性和補償性的功能。六是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解決制約企業融資難題
《實施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地方一般預算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天津市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當增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專款專用。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給鼓勵型小企業提供擔保,緩解鼓勵型小企業資金緊張問題。《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還從金融服務、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擔保行業、互助性融資擔保以及扶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等方面作了規定。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權交易,完善中小企業退出機制。
放寬民間資本辦企業條件
《實施辦法》在企業開辦、注冊資本、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參與企業分配,外地人員來津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的落戶政策,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辦中小企業或者到中小企業工作等方面,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注冊資本可以分期注入,且注冊資本中可以包括一些無形資產,另外這些無形資產可以參與分配;外地人員來津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天津市落戶;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作為生產扶持資金,另外還可以領取再就業補助金;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領辦、創辦中小企業或者到中小企業工作;鼓勵型小企業在設立時,若注冊資金有欠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營業執照。
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實施辦法》規定,政府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佔有率的項目,實現專業化發展和配套協作好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對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產業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照規定列支,並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鼓勵重點與政策
《實施辦法》中明確了鼓勵型小企業的范圍,即科技型企業、都市工業型和社區服務型企業以及都市服務型企業等。政府應當對鼓勵型小企業在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給予優惠。對鼓勵型小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可以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進行折舊。對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完善、已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盈利並利潤增長的小企業,可以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發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主決定工資水平,不實行計稅工資制,從而減輕了企業負擔。
此外,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為了引導中小企業向集群化、專業化方向發展,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工商、財經、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
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
《實施辦法》規定,中小企業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資辦廠、參加采購會和業務分包會等到境外開拓市場活動,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支持,並在辦理進出境手續、稅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減免;在每年的政府采購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中小企業的訂貨合同和服務協議;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纔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社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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