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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近出臺一項規定,對民辦教育收費標准做出明確規范。其中一條是,民辦中小學的收費標准不得高於公辦學校。
針對部分民辦學校收費標准不一、相對混亂的狀況,河北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臺規定,要求民辦學校對代收代管的費用,要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並統一收取。受當地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學生收取的雜費標准,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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