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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月1日起,天津市開始征收土地增值稅,凡在天津市范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即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對居民個人擁有的別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滿五年轉讓,則要征收土地增值稅。
據悉,從2005年10月1日起,天津市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增值稅。為簡化征管,稅務機關采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銷售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檔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的預征率為1%。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非普通住宅,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另外,對按照天津市統一標准建造出售社會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經濟適用房並能提供證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產,以及企業改制、兼並重組而有償轉讓的房地產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另據了解,天津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標准為: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住宅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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