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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29日發布消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指引》』)。《辦法》和《指引》將從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29日指出,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國際化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步伐加快,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服務的個人理財業務逐漸成為一些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也將成為各類商業銀行業務拓展的必然趨勢。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有利於改善銀行客戶結構和業務結構,有助於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也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為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提高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加強監管,中國銀監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情況和現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辦法》和《指引》。
《辦法》共有七章六十九條,在歸納總結境內外商業銀行實踐經驗和廣泛討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分類,並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滿足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監管部門對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要求、監管方式和有關程序。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
《指引》共有五章六十四條,結合《辦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顧問服務、綜合理財服務、個人理財業務產品分別提出了具體的風險管理要求。
《辦法》和《指引》實施後,中國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分析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適時出臺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規章,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活動的指導,完善相關風險管理與監管體系,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健康穩步發展。
銀監會就商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答問
規范理財業務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新華社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11月1日起實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中國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辦法》和《指引》?
答:由於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妥善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有利於我國商業銀行發展高端客戶和改善銀行客戶結構,有助於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也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從長期來看,理財業務的發展還有利於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有利於銀行業的風險管理和監管。
因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認真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基礎上,借鑒了境外有關機構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現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辦法》和《指引》。《辦法》和《指引》的制定,旨在規范理財業務活動,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問:銀監會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本思路是什麼?《辦法》和《指引》是如何體現理財業務監管原則的?
答: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行的是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這種監管理念體現在商業銀行各類業務監管活動之中。風險為本的監管不僅要立足當前,完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需要立足未來,在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切實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商業銀行自我吸收、處置風險的能力。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始終與風險相伴隨,通過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是銀行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銀監會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思路是:在完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實現個人理財業務『規范與發展並重、創新與完善並舉』的監管原則。
《辦法》和《指引》的框架設計和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
一是《辦法》和《指引》遵照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要求,界定了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進行分類規范;
二是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管理,既考慮到我國金融管理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實際,也積極借鑒了境外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管理的經驗,鼓勵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地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培育相關市場;
三是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規定只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產品等風險較大的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可自行開展。
四是強調了商業銀行必須持續不斷地完善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問:目前對於商業銀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存在一些爭議,《辦法》中為什麼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答: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准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由於保底承諾類產品的部分投資風險是由銀行承擔的,也有人擔心,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會形成新的不良資產。客觀地說,我國商業銀行在相關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還缺乏充分經驗,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審核監督力度還有待於加強,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發展新業務。實際上,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管理水平,只有通過實踐纔能提高。監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要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出發,提出明確的風險管理要求,督促和監督商業銀行切實建立並完善有關風險管理制度和規程,采取有效措施,將相關風險控制在一個適宜水平。因此,除《辦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這些要求,既體現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一般性,同時,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相關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別強調了風險限額管理和新產品開發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現了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問:如果仍有少數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銀監會將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法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據此,對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理財業務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辦法》是如何體現的?
答:《辦法》從五個方面體現了對投資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審慎盡責的原則,開展理財業務;
二是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業務向客戶銷售有關產品時,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向客戶銷售適宜的投資產品;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理財計劃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理財資金,除對理財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四是要求商業銀行要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進行充分風險揭示,並以明確、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
五是要求商業銀行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和其他有關報表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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