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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2005年第134號公告。公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聯合發布。公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說,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企業從廢舊電視機上拆解顯像管玻殼翻新加工(一般經過清洗、涂抹熒光粉、加裝電子槍、抽真空、打防爆帶等工序)生產的『再生顯像管』,用於組裝電視機銷售。檢測結果證明,再生顯像管安全和技術指標達不到國家標准規定和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整頓、規范電視機及顯像管生產銷售行為,禁止使用廢舊顯像管玻殼翻新加工『再生顯像管』,並禁止用於生產電視機。
公告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收集(包括收售),貯存、處置廢舊顯像管(陰極射線管)的經營活動。
凡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方可開業。
廢舊顯像管(陰極射線管)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顯像管(陰極射線管),屬於危險廢物。
公告強調,禁止使用廢舊玻殼翻新加工再生顯像管並組裝電視機進行銷售的行為;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具體商品編碼見附表)。
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現行規定在批准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後不予延期,未能按規定加工復出口的,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
公告稱,國家鼓勵資源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再生利用;鼓勵顯像管玻殼制造企業回收利用國內廢舊顯像管形成的廢玻璃。回收利用廢舊顯像管必須先將其屏、錐進行安全分離。
此外,本公告也適用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其他區域。
公告還指出,對違反公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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