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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日前公布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明確規定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此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董事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並且不可以在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金融機構兼任董事。
《指引》要求,董事會應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董事會負責審議商業銀行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重大投資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此外,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
《指引》規定,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所受聘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並且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是獨立董事。《指引》還就商業銀行內部人和關聯股東的交易問題也給出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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