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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來一些單位和職工詢問單位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昨天,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明確指出,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防暑降溫費應並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限額內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我市執行的最高限額為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用標准的通知》規定的6、7、8、9月發放的每人每月45元,即天津市企業發放給職工每人每年180元的防暑降溫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不是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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