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爲70年。“70年大限”到期後,我們的住房怎麼辦?就這一問題,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別是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都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更加引人關注。
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外,出讓人應當同意。這表明,我們的住房有望突破70年的“大限”。這無疑有利於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給廣大百姓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不少人認爲,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出讓期限爲70年的規定過短,不利於保護私人財產及提高房屋建築水準。因此,有人主張延長爲100年,有人主張爲150年,還有人主張取消出讓年限的規定,成爲永久性權利。由於草案目前沒有明確申請續期的主體是業主個人還是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爲此有人建議,草案應該進一步明確申請續期的主體。
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對這一規定目前有三種看法:有人認爲,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續期時出讓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另有人認爲,應當按照申請續期當年土地基準價減去初次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還有人認爲,續期應該免交出讓金,或者只支付換證工本費。
草案沒有規定續期的年限。爲此,有人提出,草案應當明確規定續期年限,其中住宅的續期時間爲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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