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早產奶?一個簡單的問題。
但這個問題並不容易回答。雖然有“光明早產奶事件”在前,甚至零星的各大品牌都在該問題上摔過跟斗,但直到河北三鹿集團牽涉其中,這個問題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當然應該強調的是,“早產”並不是說產品質量有問題。而只是企業討消費者喜好新鮮的一種做法。
7月9日,三鹿在北京召開了一個新聞發佈會。“早產奶這一說法是不科學的,這個概念是對消費者極大的誤導。”發佈會上,有關專家的解釋似乎讓我們看到了搞清這個問題的希望。
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士在發佈會上說,普通百姓對牛奶的生產日期存在誤解,很多人認爲牛奶的生產日期就是產品的罐裝日期。按照這種理解如果企業在生產時延後打上日期就是“早產奶”。他說如果企業這樣的牛奶越“早產”實際上就對自己越不利。
爲什麼不利呢?他進一步解釋,天津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查處的三鹿牛奶的下線日期是7月4日,但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是7月6日;媒體將其稱爲“早產奶”,按照大多數人的邏輯這樣標註對生產商有利。他說這種情況忽視了保質期這一因素,不經檢測合格的產品是不能出廠的,因此企業會盡力縮短檢測時間,以搶出更多的時間在市場上銷售。因此企業不會故意多提前打生產日期,那樣等於壓縮產品的銷售時間。
但這樣解釋,很多人就想不通了:爲什麼企業會作出這麼不利於自身的事情?在市場經濟中,尤其在牛奶產業,企業竟然縮短自己的銷售時間?
本報是第二個報道三鹿天津事件的媒體。記得7月7日,三鹿集團質量管理部崔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會注重消費者的需求,因爲消費者有新鮮的需求,所以絕大部分企業都會願意讓自己的產品在更早時間內和消費者見面。當然,這是以質量安全爲前提的。
相比於公關言論,這種本色的回答已經能夠說明問題。如果要讓企業來做選擇,一種是生產時延後打上生產日期,但會縮短產品的銷售時間(這是一些人士認爲對企業自身不利的做法);另一種是生產時按照實際的出廠日期打上生產日期,但銷售時間會長几天,兩者權衡,孰輕孰重呢?
其實一個稍微有點銷售常識的人都知道,食品特別是牛奶,當然是越新鮮越好賣了,保質期最長,靠延長的幾天銷售時間又能增加多少銷售額呢?
當然應該強調指出的是,該人士解釋時也指出“不經檢測合格的產品是不能出廠的,因此企業會盡力縮短檢測時間,以搶出更多的時間在市場上銷售。”
其論調至少可以表明兩點,第一,“不經檢驗不能出廠”但本次事件的主人公出廠了;第二,“搶出更多的時間在市場上銷售”的“搶”字表明企業是願意嘗試目前這樣的方式。
我們還是要回到如何解釋“早產奶”的概念上來,因爲這不是三鹿一家的事,關乎整個奶業。
目前,業內普遍認爲,提前標註日期是行業通行慣例,一般鮮奶的日期可以標註成“D+1”(提前一天),酸奶允許標註D+2(提前兩天)。但事實上,在目前行業操作中,在加號後面的數字並不是只有1和2的選擇。讓光明和三鹿來揹負整個“行業慣例”的不利影響顯然有失偏頗。
有說法指這種慣例來自於《關於確定乳製品生產日期的函(食標『2003』42號)》的規定。規定指:依據《產品質量法》釋義和《產品標識標註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釋義,“生產日期是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它是產品的產出日期”據此,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煉乳等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將罐裝、封口、冷卻降溫後,以及需要繼續發酵的時間(指發酵乳)和檢驗時間計算在內。
但這種“釋義”多少還缺乏嚴謹的定義,檢驗需要多少天,發酵需要多少天,如果一個企業說他檢驗需要一個月,是不是生產日期就得延後一個月?
中國奶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祕書長魏克佳在發佈會上說了一句公道話,中國乳品行業暴出的問題根本原因在於法制法規不健全。
但如何來完善乳品行業的法制呢?按照筆者的觀點,至少需要很多的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專家,而不僅僅是企業的一個發佈會。(任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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