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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市雙流縣法院合並審理了國航西南分公司機長李建國因辭職所引起的勞動關系糾紛案。國航西南分公司對李建國提出的賠償數額高達804萬多元。據悉,此案是該公司首例因飛行員辭職引發的勞動關系糾紛案。與此同時,與本案有關的還有該航空公司另兩名飛行員因解除勞動關系引發的訴訟,國航西南分公司對另兩名飛行員提出的賠償數額分別為845萬元和179萬多元。
據了解,國航西南分公司的機長李建國於1996年11月與國航西南分公司(原西南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04年10月14日李建國提出辭職,並於30日期滿後離開了公司,但公司沒有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李建國要求公司立即與他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返還克扣他的6萬元飛行小時費,並補發11萬餘元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國航西南分公司則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李建國賠償公司賠償金、違約金、服裝費、培訓費等共計800餘萬元。今年2月28日,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李建國支付國航西南分公司338萬元違約金。對此裁決,李建國和公司均不服,各自先後向雙流縣法院起訴。
庭審中李建國及代理律師提出,公司以規章制度的名義在原勞動合同附件中設置了高額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和賠償條款,但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卻未被告知且無從得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月工資乘以合同未滿月數,非常不合理;違約金條款限制了飛行員自主擇業的權利,違反勞動法,是極不平等的,應屬無效條款。
而國航西南分公司則認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時將《中國西南航空公司關於各類經濟補償或賠償的暫行辦法》等八項勞動規章制度作為合同的有效附件,李建國對此均已簽字認可。因此,訴請判令李建國支付公司賠償金共計金額8048224.57元。
由於本案案情復雜,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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