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於2005年7月1日實施。辦法對保健食品進行了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爲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羣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將保健食品混同於普通食品或藥品進行宣傳,是一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違法宣傳的慣用手段。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有着本質的區別。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爲食品的一個種類,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態,也可以使用片劑、膠囊等特殊劑型。但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可以標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標籤不得標示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與藥品的主要區別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療爲目的,但可以聲稱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長期使用;而藥品應當有明確的治療目的,並有確定的適應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應,有規定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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