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為保證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以及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從改革全局出發,積極支持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意見》強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要著眼於上市公司長遠發展,切實保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要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做強做大,努力增加對投資者的回報,構建國有股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共同利益基礎。
《意見》還特別提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並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並披露。今後,國有股股東所確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監管要求規范、有序進行。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就《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特別強調,《意見》所提出的關於國有控股股東要研究確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則要求,目的是要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息: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國有資本在一定時期內還要保持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對屬於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國有股股東的控股地位。因此,國有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獲得了流通權,但並不意味著這些股份都會馬上上市出售,其中為保證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應繼續持有。
《意見》明確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包括下列三方面: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要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確保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對屬於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自身經營發展實際和上市公司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對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合理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進而有為,退而有序。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乾意見》(國發[2004]3號)精神,保證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根據國家關於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從改革全局出發,積極支持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股權分置是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基本制度問題,也是影響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和國有資本有序流轉的重要因素,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加以解決。通過股權分置改革,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要著眼於上市公司長遠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質量是保證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基石。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要不斷提高公司的競爭力,做強做大,實現可持續發展,努力增加對投資者的回報,構建國有股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共同利益基礎。
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一)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要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確保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
(二)對屬於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自身經營發展實際和上市公司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對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合理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進而有為,退而有序。
四、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所確定的最低持股比例,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並披露。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公司制企業的,其最低持股比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對外披露。
五、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時期後,國有股東所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應根據本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規范、有序進行。必要時,國有股東可以通過從資本市場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鞏固和增強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的順利實現。
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證券監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做好股權分置改革各個環節的工作,保證股權分置改革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止利用股權分置改革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注重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