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六月十五日)二審裁定,維持武漢市中院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分別判處原三峽證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鄧貴安、總裁李洪堯、副總裁李曉春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兩年和一年;判處三峽證券罰金兩億八千萬元人民幣。鑑於三峽證券已被合併入亞洲證券,故該罰金向亞洲證券執行。
二000年初,被告人鄧貴安和李洪堯、李曉春等商量後,決定將三峽證券自營業務由“組合投資”轉爲“重點投資”。其後,被告人鄧貴安通過中國南玻科技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南玻),瞭解到該公司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預計翻番的信息後,意圖操縱“深南玻A”股票,並向被告人李洪堯、李曉春等人作了通報。此後,李洪堯多次召開本公司各部門協調會,以保證公司操縱“深南玻A”股票的資金。
同年三月至十二月,在被告人鄧貴安、李洪堯、李曉春等操縱下,三峽證券採取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方式,買入“深南玻A”股票一億三千零四十五萬七千三百二十九股;累計賣出“深南玻A”股票九千二百零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六股;投入資金十二億餘元人民幣,致使該股股價由當年三月的六點四一元漲至十二月的二十五點四七元,漲幅高達百分之二百九十七。同年十二月,三峽證券以自己爲交易對象,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自買自賣該股票八十四萬0七百八十五股,佔當天總成交量的九成多,嚴重影響了證券交易。截至十二月二十九日,三峽證券共獲利兩點八億餘元人民幣。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被告人李曉春到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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