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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內容著作權保護法規。辦法規定,侵權者將被處以侵權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侵權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今後對網站來講,只要在著作權人向其發出通知後能及時將內容移除,網站就可以『免責』從而逃過官司。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該法主要規范和調整『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該保護辦法共19條,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內容規范的對象、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ISP)的法律責任、通知與反通知措施、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介紹說,這部行政法規對明知侵犯著作權仍進行鏈接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做出了懲處的規定,但對於不知實施了侵犯,或者事前不知,但被告知侵犯了著作權後馬上采取移除措施的,可給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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