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銀監會昨天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此舉是在借鑒境外商業銀行和監管機構對理財業務的管理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意圖規范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與管理,提高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的一項舉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業務資金管理主體、管理方式不同,分為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綜合委托投資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變相突破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進行變相高息攬儲,或者惡意逃避國家財務、稅收等行政管理。該稿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特定客戶承諾可獲得的投資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包括儲蓄存款產品,但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當作理財計劃或理財產品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或捆綁銷售。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的保證收益率低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並且理財投資收益率高於保證收益率時,高出部分可以由商業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關於風險管理,該稿規定,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與此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並應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該稿還規定,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業務交叉銷售證券類、保險類產品時,應建立健全防火牆制度,防止不同業務風險的相互傳染。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采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采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權限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采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根據該稿,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以上;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8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以上;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10萬元以上,外幣應在1萬美元以上;其他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來確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