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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通知精神,日前市財政局下發了《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就天津市拆遷戶購買住房繳納契稅政策進行了調整。
據了解,新政策規定,自2005年3月29日起,被拆遷居民拆遷後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2005年3月29日後,按購房全額繳納契稅的由征收管理部門退還免征部分契稅。
此前,天津市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一直執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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