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深圳建行將對人民幣小額個人活期存款日均餘額小於500元的賬戶收取10元賬戶管理費,並執行0.01%的活期存款利率。一位客戶馬上算了一筆賬:500元錢存一年,按0.01%算,才5分錢利息,還要交10元管理費,錢豈不越存越少?目前“負利率”人所共知,如果加上這一因素,500元存款戶每年的“損失”肯定不止9.95元。
“管理100元賬戶的成本與管理一個100萬元賬戶基本相當”,沒理由懷疑銀行方面的這種說法不是客觀事實,於是可作出如下推理。銀行不是都要走完全商業化的路子嗎?何爲“商業化”,當然是以營利爲目的,賠本的買賣誰都不願意幹。深圳的建行如是,全國各地的建行也不例外;建行如是,別的大銀行當然也無法例外。鑑於花旗銀行自去年年底將收取管理費的“門檻”由5000美元提高到了1萬美元,可以預料,今後中資銀行不僅會大面積地實行賬戶管理費和低利息制度,也完全有可能將“門檻”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甚至更高。這是否意味着:今後凡500元(也許1000元或更多)以下儲戶要想避免錢越存越少,將再也找不到可以存錢的地方?
假如真的走到這一步,筆者以爲絕不是件小事。在窮人存錢的問題上,無論是政府還是整個社會,無論從現代法治建設的角度還是傳統道德的角度,都不應袖手旁觀。
僅僅具有500元儲蓄能力的這部分人,目前幾乎沒有任何表達自己利益和意願的機會,故從權力平等、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目標與理念出發,有機會參與立法的人理應更多地對這一羣體給予關注和體恤。
銀行是否收窮人賬戶管理費,表面上看是一個經營者的客戶戰略或經營自主權的問題,但其背後仍是一個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的問題。從政府與窮人的角度上看,關愛弱勢羣體不僅是一種達到某種政治目標的“手段”,其本身也是一種“目的”。“市場經濟不相信眼淚”,但窮人只能相信和依靠政府。假如把儲蓄也看成是一種純粹的市場行爲,窮人們少得可憐的那點兒錢存銀行也罷、自己揣在身上也罷,政府當然可以不予理會,但中國畢竟有中國的國情。雖然“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已很明確,雖然爲消弭貧富差距正在採取各種積極措施,但機會有差別、能力有大小,即使再過若干年,僅具有500元儲蓄能力的窮人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甚至不是個別。而越是窮人,微薄的存款不至於折本,對他們的意義也許越大。
既然政府目前尚無能力爲貧困人羣提供像發達國家那樣的福利保障,就應多尋找方式或途徑,爲貧困人羣提供幫助。例如,可以通過立法賦予所有的銀行一種不可推卸的社會公益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附加條件限制小額存款。銀行有其特殊性,例如兌換零鈔、更換殘破幣等等,肯定都是絕對賠本的義務服務,但既然法律賦予了銀行這種責任和義務,就得遵照執行。
假如政府覺得今後不宜再賦予銀行“政策性”職能以及“公益”職能,那麼辦法仍然是有的,例如成立專門爲窮人服務的小額儲蓄銀行,由政府財政或慈善款項對經營者進行補貼。當然,政府對貧困人羣的關愛,不僅僅限於給他們提供存款不折本的機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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