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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帷幕已經落下。然而會議過程中,政府高層發出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調整、改革的聲音卻在人們心頭久久縈繞。個稅改革,牢牢吸引著廣大社會階層的目光。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當然,由於各國對所得的定義不同,個稅的征稅范圍有所不同。以所得來源為例:無論所得來源是否合法,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均將其列入征稅范圍;而中國的應稅所得不包括非法所得。再如,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應稅所得均以經常性和連續性收入為主;而有些國家將經常性或臨時性收益都列為應稅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直接稅,一般情況下,稅收負擔很難轉嫁。也正因如此,個人所得稅既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又是國家調控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絕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稅收體系都以直接稅為主。個人所得稅法自1799年創立於英國,歷經兩個多世紀的發展和完善。美、英、澳、加等OECD國家2001年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收入的平均比重為50.41%。我國個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比重從1994年的1.4%增長到2003年的6.5%。2004年,從收入規模上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第四大稅種,是中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盡管如此,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雖然稅收制度、統計口徑有所不同,這一結構差異仍十分明顯。可見,進一步加強個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充分發揮該稅種的經濟職能,從而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結構,改善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將是稅制改革進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近年來,隨著客觀情況變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一些問題的暴露,社會要求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在積極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問題。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方案已經在立法程序審議進程中。今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將存在以下可能舉措。
提高個稅免征額是調整的首要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透露,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制定出了個稅調整『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標准』的初步方案。1980年9月,我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當時制定的800元個稅起征點一直沿用至今。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前的中國,月收入800元的是富人標准,『萬元戶』象征著巨富。但在經歷了近25年的經濟發展後,這一收入水平目前僅處於低收入范疇。『劫富濟貧』在起征點過低的制度安排下逐漸演變成了『劫貧濟富』。統計數字表明,目前個稅收入的65%來源於工薪階層,個體經營和勞務報酬等應交稅所佔比例較小,說明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應交的個人的所得稅並沒有足額地收上來。這部分的個人所得稅漏收,已經成為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也使居民的收入差距進一步非正常擴大。該標准顯然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難以發揮個稅調整收入分配的基本職能。這也正是最近幾年人們對個稅責難之聲日甚的原因所在。目前,北京起征點調整為1200元,深圳則達到了1700元。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免征額外,其他扣除標准的調整也已經提到日程上來。適當增加納稅人的保險費、教育、購房、贍養老人等等照顧納稅人特殊情況的單項扣除項目,並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稅前扣除制度,將進一步加大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個稅減免、扣除的標准劃分越細致,則越有利於解決個人所得稅『貧富倒掛』現象。以日本和美國為例,不只是老人孩子,連家庭主婦、殘疾的弟妹,都可以作為贍養人口減免個人所得稅。
個稅課稅模式,將由目前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的分類制向綜合與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相結合轉變。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采取相應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外,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范圍。分類制在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適合比較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資薪金收入外,顯然無法滿足對相對隱蔽、不易監控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征稅需要。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征稅相比,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綜合征收』一方面可以靈活地考慮納稅人的生活水平,既保障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又盡可能防止高收入者偷漏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約征稅成本。
個人所得稅率的調整。最低檔稅率從5%降低至3%;最高檔稅率從45%降低至35%,用低稅率帶動經濟持續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昇;抓兩頭,放中間,在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同時,在月均收入3500-5500元之間不設細分檔次,盡量減少和規避個稅擠出效應。
稅收征管方式的轉變也是今年個稅改革的重頭戲。國外的成熟經驗給我們以極大的啟示。『與之則喜,奪之則怒』是人的本性。然而納稅人不是小偷,從『管理型』稅收征管方式向『服務型』稅收征管方式的轉變已經是大勢所趨。『服務型稅務』首先就是要求政府樹立以納稅人合法權利為核心的服務理念,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只有通過提供便利的納稅條件,公開稅收使用狀況,加強稅收宣傳教育,培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纔是提高稅收遵從度的有效途徑。此外,還需要加強非工薪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力度,更好地保障工薪階層的收入。鎖定高收入行業,對高收入居民(尤其是行政官員和企業經理人)實行財產收入申報制度。
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需要具備內外部配套條件。以上預期目標很難一蹴而就,但最重要的是,改革反映了政府對民聲、民意的回應,是我黨『以人為本』執政方針的有力體現。科學的、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個人所得稅法值得我們共同期待與關注。(作者李冬妍系南開大學經濟學院財政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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