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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證監機構申請凍結賬戶司法解釋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券監督管理局作為申請人,在履行證券、期貨監督管理職責中,對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其他財產跡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個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若乾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應當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申請凍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被申請凍結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情況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解釋明確,申請人提供的事實依據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銀行轉賬單復印件;財務憑證復印件;舉報材料復印件;交易記錄復印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意見書;其他書證。
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職權;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其他不宜凍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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