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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商標億元索賠案昨天有了一個階段性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中糧集團勝訴,被告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賠償中糧經濟損失1552萬元。
中糧集團1974年合法注冊『長城牌GREATWALL及圖』商標,2004年11月被工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嘉裕東方於1999年5月21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嘉裕長城及圖』的商標。2001年商標局經初審後將『嘉裕長城及圖』商標進行3個月的公告。公告期最後一天,中糧集團提出異議,被告申請的商標未獲得商標注冊證書。
中糧酒業總經理曲?說,『嘉裕長城』未獲准注冊,但該品牌葡萄酒仍被銷售生產,在華東、華南、西南等主要市場年銷售量約在4000噸以上,累計銷售額超過了1億元。中糧集團為此於2004年9月提起訴訟,並索賠1億元。
昨天法院判決認為,中糧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不過法院確定被告從侵權產品中的獲利為1552.74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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