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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關於『四大銀行為應對房貸利率提高後的提前還貸潮而計劃收取違約金』的說法,四大銀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就以合同為准,而總行目前對此尚無整體計劃。
工行、中行、農行都表示,總行並沒有關於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通知和文件下發。但他們同時表示,其各地分行情況不盡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貸合同裡就已經明確規定了提前還貸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就以合同為准。
據報道,中行廣東分行已規定按還款額的1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對此,中國銀行新聞處處長繆腮旺表示,中國銀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戶簽訂貸款合同時就已經明確了提前還款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因此不能說這種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為了應對房貸利率調高後的提前還款潮。不過,他並沒有否認外地分行為了遏制還款潮而自行制定收取違約金規定的可能。但他肯定地說,到目前為止,中國銀行總行沒有下發過有關提前還貸加收違約金的文件。
建行新聞處人士告訴記者,據他了解,建行目前還沒有計劃,如果有相關信息會及時發布。
對於提前還貸銀行應否收取違約金一事,中消協法律與投訴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說,違約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約定,如果合同事先約定了,那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顯然是不妥的,是違反《合同法》的。』
王前虎說,他注意到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並沒有違約金條款,『這也是銀行業在貸款領域競爭中的試金石——是著眼於眼前的蠅頭小利還是著眼於市場信任』。他指出,是否收取違約金並沒有國際慣例之說。
其實,早在去年十月央行加息時,市場就盛傳銀行要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但最終不了了之。一位業內人士提醒說,以北京為例,一些銀行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提前還貸須經貸款人同意』,這也就是說,銀行如果不同意,提前還貸就不可能。如果出現大面積提前還貸潮,銀行完全有可能以此條款應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孟繁超教授說,作為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銀行無權在合同約定之外作出收取違約金的規定,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約定的違約金。因此,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則單方無權決定收取;如果貸款合同中規定可以提前還貸,則應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銀行不能收取違約金;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規定可以提前還貸,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是否提前還貸,銀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孟繁超表示,盡管銀行作為企業要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依法收貸,獲取利息,並追究違約責任,但因為是在合同履行期內提高了利率,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修改貸款合同條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大部分人貸款是為了改善生活條件,所以銀行應考慮長遠利益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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