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前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黃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指控涉嫌挪用上市公司4800萬港元案在香港開庭,黃宏生與創維前執行董事黃培升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同被香港廉正公署加控三項新罪名:兩項串謀偷竊罪和一項串謀詐騙罪。
記者獲悉,黃宏生與其胞弟黃培升因涉嫌盜取公司資金和涉及認股權詐騙而被加控了上述三項新罪名。
香港廉署的資料顯示,黃宏生及黃培升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偷竊一筆屬於創維的逾220萬港元款項;兩人還涉嫌與其他人士就批出認股權串謀詐騙創維。此外,黃宏生還被指控與另一名人士串謀偷竊一筆屬於創維的50萬港元款項。
當日庭審時,兩被告被要求暫時不作答辯,隨後,裁判官簡達仁宣佈將案件押後至今年6月1日時再提堂。香港廉署表示,黃宏生與黃培升各獲准以現金100萬港元保釋外出,並要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準離開香港。
對於兩人所被加控的第二項罪名,香港廉政公署的謝先生告訴記者,兩名被告涉嫌存在將創維認股權給了另一位人士,而該人士並不具備認購創維股票的權利。但他沒有透露上述人士身份、認購股權數目與價值以及認購時間等詳細的關鍵事宜。
不過,據廉政公署公佈的資料顯示,與早前被指控與其他人士串謀盜竊屬於創維4800萬港元款項罪名一起,黃宏生與黃培升所涉嫌的四項罪名均在2000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間發生。
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3月2日廉政公署再次申請延期審理,說明其還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本案屬於《普通法》,法庭可根據案件本身及過往案例作出判決,而類似的案件判刑一般在3年以上、7年以下。根據香港的法律,如果黃宏生被定罪入獄,區域法院法官作出取消董事資格,則最長取消資格期限爲10年。
徐靜認爲,本案很有可能曠日持久。香港法律並非兩審制,而如區域法院一旦判決後,被告有權於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被告人可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或可獲得減刑,但上訴法庭亦可能加重刑罰。無論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或裁定裁判,若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會酌情決定是否受理,終審法院的裁決將是最終判決。
自從去年12月2日被香港廉政公署的“虎山行”行動拘捕並正式起訴後,黃宏生及黃培升被限制出境,留在香港度過了2005年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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