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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國內納稅人在股權轉讓行為結束、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即使當事人雙方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稅務部門對已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也將不予退回。昨天,針對部分省市稅務部門請示在『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是否可以退還已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上述批復。
該批復決定,今後對於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做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稅務部門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也將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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