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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市物價局了解到,為緩解電力供應緊張狀況,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履行價格聽證程序,並報國家發改委批准,決定適當調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每千瓦時由0.41元調整為0.45元,上調0.04元。調整後的價格自2005年2月20日起執行。
具體收費辦法是:對『一戶一表』的居民用戶,從2月20日起新購買的電量全部按調整後價格執行;對入戶抄表的居民用戶,凡是每月抄表的,從3月20日起按抄見電量和調整後價格收費;凡是每兩個月抄表的,從4月20日起按抄見電量和調整後價格收費。市物價局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居民購電和居民用電價格的監測,加大電力價格監督檢查的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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