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20日聯合公佈並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間有關負責人稱,三部委將綜合考慮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狀況以及作爲試點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選擇出設立基金公司的試點銀行。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銀監會備案。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係,不得相互兼職。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託管人。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此外,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也將參照這一辦法執行。
此間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將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發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將綜合考慮選擇試點銀行。具體審批工作將很快進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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