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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於周三(1月12日)撤消了其商務部於1998年發布的關於外國直接投資的第18號通告[Press Note No.18(1998 series)]。根據該通告,在印度已經設立合資公司的外國公司,如果要再成立其他的獨資公司,需要其合資公司中印度伙伴出具不反對的證明。據印度商務部長卡邁勒·納特表示,此舉旨在吸引更多的海外直接投資。
印度總理曼莫漢·性格在參加印度工商聯合會會議時提出,第18號通告已經基本成為了時代錯誤,無法適應未來國外投資商來印合資發展的需求。印度政府應向外開放其市場,與國外企業共同尋求發展,共享利益。並且他還表示,印度政府已經開始調整其間接稅收結構,尤其是增值稅,銷售服務稅,使之更為合理。
然而該決議卻使不少印度國企陷入恐慌之中,認為這只是維護外商利益。決定生效後,定會促使國外投資商撇開印度本土公司合資,獨自『單飛』。
據悉,在新政策下,那些已在印度建立了合資企業的外商仍然享有少數第18號通告的優惠政策,而其它新的投資者則將在雙方自由,不受政府乾預的前提下,按商業合同的規定行事。而這再次反映出印度政府對海外投資貫有的矛盾態度:新規定僅適用於那些已在印度建立了合資企業的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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